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謝建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至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萬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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