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26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謝味玲
被   告  羅慶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12日與第三人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以現金卡循環借款,惟被告未依約
還款,尚積欠該銀行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嗣經上開銀行將其
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公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記錄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
告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故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
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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