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簡東德
原告與被告 許錦賢 間返還維修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4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