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四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升昶程機械股份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壹拾萬零陸仟捌佰│AY○一四○六八││││公司藍長成│德分行││壹拾捌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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