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文宗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被 告 江沅晋
訴訟代理人 江清煙
被 告 蔡長吉 兼蔡 柯香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蔡謝菊
被 告 許 蔡阿寶 兼 蔡柯香 之繼承人
陳蔡惜 兼蔡柯香之繼承人
蔡雅有 即李 蔡美鳳 兼蔡柯香之繼承人
李陳素蓮 即蔡柯香之繼承人
蔡文瑞
訴訟代理人 蔡豐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中,
關於被告「蔡雅有即李蔡美鳳兼柯香之繼承人」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蔡雅有即李蔡美鳳兼蔡柯香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