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8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劉佾文 發支付命
令,惟劉佾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
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