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28人間請求返還土
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所請求返還之坐
落高雄縣○○鄉○○段3169之1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2,300元,此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而原告
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約為113平方公尺,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259,900元(計算式:2,300×113=259,9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元,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
原告先前所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繳納1,7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1,760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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