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265元,應繳裁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