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埔交簡字第一四五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七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