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威凱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威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威凱因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458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6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