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4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志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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