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35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亮碧思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柏格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駿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經營多層次傳銷公司,被告為原告之傳銷商
,雙方並簽訂多層次傳銷契約,依約被告或被告之下線經銷
商向原告辦理出貨後,原告即依據獎金制度按比例發出獎金
或佣金於被告,但如被告或被告之下線經銷商向原告辦理退
貨時,被告應將所領取之獎金或佣金,按所退回於原告之數
量,返還原告。亦即依原告「營運規章」中「退(換)貨須
知」第6條第2點,原告以原購價格90%收回產品,但仍須扣
除以給付之獎金及當月份業績;如有涉及上線之部分,亦應
追回以給付之獎金及當月份業績。查,被告自91年10月至92
年6月止,所領取之佣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15,191元,惟
因92年12月起至93年5月間,被告部分下線經銷商向原告辦
理退出、及退貨分別為35272、13872、72152元,故被告應
返還之金額共計118,216元(計算式如附件所示),經原告
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18,21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以:伊沒有簽那個版本之契約,此與當初所簽不同,
也不知道有規定。又伊公司下線於93年4月辦理退貨,當時
以為退完貨就結束,不知道多年後原告還要追討欠款;且原
告以很低的價額回收產品,早已彌補所發出之獎金,原告起
訴向被告請求該筆金額,有違誠信原則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主張經營多層次傳銷公司,被告為原告之傳銷商,雙方
並簽訂多層次傳銷契約,被告自91年10月至92年6月止,所
領取之佣金共計315,191元,而自92年12月起至93年5月間,
被告部分下線經銷商向原告辦理退出、及退貨如附件所示之
事實,業經原告提出經銷商資料異動申請書、營運規章、獎
金明細、退貨明細為證,經核相符,被告對此並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因92年12月起至93年5月間,被告
部分下線經銷商向原告辦理退出、及退貨,依「營運規章」
中「退(換)貨須知」第6條第2點,原告得向被告追回已給
付之獎金及當月份業績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
詞置辯。經查:
(一)按原告所定「營運規章」中「退(換)貨須知」第6條第2
點規定,退回產品價格之計算:超過14天,半年內之退貨
,以退回產品之原購價格的90%計算,但須扣除已給付給
申請人獎金及當月份業績;如有涉及上線部分,則至上線
追回與扣除已給付之獎金及當月份業績等語。被告亦自承
簽約後有拿回該份營運規章(見9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筆
錄),原告主張依「營運規章」中「退(換)貨須知」第
6條第2點規定,原告就退貨部分得向被告追回已給付之
獎金及當月份業績,自屬有據。
(二)再按退貨時所扣除之獎金或報酬,應僅限於扣除退貨當事
人所獲得之部分,至於其餘各相關之參加人因該筆進貨所
已領取之獎金或報酬,則應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分別向各該
相關參加人(如退貨當事人之各層上線)追回,不得全數
由退貨當事人所退商品價金中扣除,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29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研釋006號解釋可資參照。是
原告之營運規章規定退貨部分,至上線追回已給付之獎金
或當月份業績,並無違反誠信原則情形。又原告是否有以
過低價額回收產品,為退貨當事人向原告請求之問題,並
不影響原告本件對被告之請求,被告執此抗辯,均不足取

三、綜上所陳,原告依「營運規章」中「退(換)貨須知」第6
條第2點規定,向被告請求返還已給付之佣金118,216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慈惠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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