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何慧娟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