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琡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張瑋芹 發支付命令之部分,經核其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