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甲○○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2小段94、94-1地號(應有部分各318/100000),及其上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號5樓之14房屋。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140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期限分別屆滿。現有大陸地區人民 何佩珠 聲明繼承遺產,為移交遺產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依退輔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等語。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死亡證書、除戶戶籍謄本、榮民基本資料、土地暨建物所有權狀、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140號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32號准予備查函、報紙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堪信為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