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216號聲請人 方舒嫺 (即 方泰靈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查報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或有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之文件,並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