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吳過 被告 周欣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桃交簡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法官蔣彥威法官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邱韻柔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