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8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800號
原   告  吳陳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忠吉洪裕閔 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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