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5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澤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19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
6年5月2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院即判決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