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馬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丙○○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丙○○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乙○○處拘役
貳拾日, 高士權 、丙○○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尖型鋤頭乙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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