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00號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林明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方仲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