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246號
反訴原告 郭晉欽
黃璧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潭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退還反訴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叁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先前繳納新臺幣11,830元,有本院之收
據1紙在卷為憑,惟反訴原告具狀表示並非繳納本件反訴之
裁判費,是其前揭溢繳之費用,依前揭規定應予返還,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士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