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溫孟智
訴訟代理人  陳祈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登山 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返還股票之股數及價格,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即系爭股票之總價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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