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3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達鋒五金有限公司高│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北│93年10月5日│18,434元│AA三四一九四0│││1│國禎│中壢分行│││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