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右當事人間因土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內訴字第八六○四○○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本院著有判例。本件原告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參加南投縣八十三年度草屯鎮南埔二期農地重劃。原告於被告八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投府地劃字第六七三○○號公告農地重劃區計劃書期間曾提出異議,請○○○區○○路之規劃勿貫穿其南埔段三二二-一地號土地上之養雞場,因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僅原告持反對意見,被告乃於公告期滿後據以實施。原告仍有異議,一再提出陳情,被告以八十六年三月十日投府地劃字第三一九一六號函復:「...二、...農水路規劃圖並依規提交該重劃區協進會協調及本縣農地重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據以辦理次提交該重劃區協進會協調及三次提交本縣農地重劃委員會審議...惟協調審議結果,農水路均維持原規劃,顯示本案農水路之規劃並無不當。」原告對該函復不服,提起訴願,請求變更重劃計劃將重劃農水路予以改道,遭決定駁回,遂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亦經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所有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上之養雞場,經被告規劃之南埔二期農○○○區○○路所貫穿,原告對此項規劃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原告自不得再提異議,農地重劃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情變更農水路規劃,僅屬陳情建議性質,被告函復說明規劃並無不當之理由,並非被告基於職權對人民之請求為准否之表示亦非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非行政處分甚明。原告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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