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甲○○
指定右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如未表明,無庸命其補正,本院六十七年判字第七三八號亦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具狀聲請再審,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鏡清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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