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5日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號聲請人 陸晞珥 Benoit 陸凱諾 Carole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顏肋華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蕭亨國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