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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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 陸晞珥
Benoit 陸凱諾 Carole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顏肋華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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