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於訴訟中為訴之追加,追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捌拾伍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與原起訴部份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捌萬捌仟捌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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