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丙○○再審相對人乙○○兼 朱塗城
弄8號甲○○即朱塗城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再審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相對人乙○○(兼朱塗城之承受訴訟人)住新竹市○○里○○鄰○○路○段○○○巷○○弄○號3樓,甲○○(即朱塗城之承受訴訟人)住苗栗縣竹南鎮公義里4鄰口公舘31之3號」,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一、程序方面(三)之記載應更正為「再查,相對人朱塗城已於93年1月12日死亡,再審相對人乙○○、甲○○為其繼承人( 朱敏 、朱素貞、 朱佳瑜 已依法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通知等附卷可稽,是再審聲請人聲明由再審相對人承受本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蕭宛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