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2號被告即反訴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及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