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93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為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經坦白承認有竊取農用馬達之行為,犯罪事實已經完整呈現,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又被告為家中獨子,原擔任遊覽車司機、打魚、鈦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鈦舜公司)員工之工作,並撫養2名稚子及父母親。被告之姊夫亦希望被告能前往鈦舜公司工作,是以被告有固定之家庭及工作,應無反覆實施竊盜之虞等語,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聲請意旨所述被告之家庭狀況部分係屬被告個人因素,並非應准予停止羈押之理由。又被告夥同共犯連續為加重竊盜之犯行,顯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認為本件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