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告 王苡臻 原告與被告 陳彥希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5,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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