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23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龔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