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基簡字第5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乙○○被告戊○○
(被告丁○○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均無民事訴訟法第0386條所列之各種情形,爰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戊○○於民國(下同)89年就讀基隆市私立培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時起,為辦理「就學貸款」,邀同被告丁○○(即戊○○之父)、甲○○(即戊○○之母)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89年12月19日、90年5月11日、90年12月18日及91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8,364元、27,478元、28,362元及28,411元各1筆(4筆合計112,615元);約定利息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下稱基準日)之次日起,依基準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年息0.50%(即6.7650%)計算,並採浮動利率,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歷次利率如附表所示);於基準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本息自基準日起分48期(每一學期貸款分12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於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各支付1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一次全部清償,並自違約之日起,其逾期償還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之10%;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4件為證。詎被告戊○○畢業後,僅依約給付至92年10月1日該期止之本息,自92年11月1日該期起即未再依約支付;依約4筆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付(詳見附表),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為此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連帶如數給付。
三、被告三人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影本附卷,原本發還)4件、電腦列印之帳單(即放款交易明細)1件及利率資料(包括基本放款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表)2件為證,經核與其所述相符,參以被告三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不到場或具狀抗辯,以供本院調查斟酌,衡情應係默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等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戊○○確有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未付,依約應負清償之責;被告陳丁○○、劉甲○○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訴請被告連帶如數給付,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0427條第1項訴訟(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0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0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附表:97年度基簡字第57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期間及利率│├──┼─────┼────────┼────┼────────┤│1│105,964元│自92年10月1日起│6.765%│自92年11月2日起││││至93年10月5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自93年10月6日起│6.840%│按左列利率之10%││││至94年1月2日止││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自94年1月3日起│6.905%│利率之20%計算。││││至94年3月27日止│││││├────────┼────┤││││自94年3月28日起│6.975%│││││至94年7月3日止│││││├────────┼────┤││││自94年7月4日起│7.000%│││││至94年9月18日止│││││├────────┼────┤││││自94年9月19日起│7.020%│││││至94年12月25日止│││││├────────┼────┤││││自94年12月26日起│7.038%│││││至95年4月2日止│││││├────────┼────┤││││自95年4月3日起│7.131%│││││至95年7月2日止│││││├────────┼────┤││││自95年7月3日起│7.228%│││││至95年10月1日止│││││├────────┼────┤││││自95年10月2日起│7.325%│││││至96年1月1日止│││││├────────┼────┤││││自96年1月2日起│6.396%│││││至96年2月26日止│││││├────────┼────┤││││自96年2月27日起│6.422%│││││至96年5月30日止│││││├────────┼────┤││││自96年5月31日起│6.456%│││││至96年8月30日止│││││├────────┼────┤││││自96年8月31日起│6.656%│││││至96年11月29日止│││││├────────┼────┤││││自96年11月3日起│6.736%│││││自96年11月30日起│6.736%│││││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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