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蔡志義 被告 陳啟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76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如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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