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高瑞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廷彥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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