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02號

抗告人 張素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02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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