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02號
抗告人 張素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02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筱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02號
抗告人 張素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02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