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AD000-A112515

法定代理人AD000-A112515之父

AD000-A112515之母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子璽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咏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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