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1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勝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婚姻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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