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世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99年度偵字第243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1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898-MAN」號車牌壹面,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世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430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1月29日確定,100年11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法聲請將扣案之偽造「898-MAN」號車牌0面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430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1月29日確定,100年11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扣案之偽造「898-MAN」號車牌0面,係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生之物,從而,檢察官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