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08號聲請人 賴昱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華南商業銀行 南松 │華南商業銀行 南松山 │97年10月8日│143萬元整│OC0000000│││山分行 巫明賢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