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炳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40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各為壹點陸伍零貳公克、零點壹壹陸貳公克、零點壹壹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炳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因罪嫌不足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已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案卷無訛。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各為1.6502公克、0.1162公克、0.1124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0100008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0頁)。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袋內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