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5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怜珠 律師被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