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0四四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免除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八條、第一二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