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請人伊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建國 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葉志昭┌────────────────────────────────────────────────────────┐│附表:95年度除字第5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伊邦開發股份有限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94年6月15日│293,800元│CD0000000││││司謝建國│份有限公司台北忠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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