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