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82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荷鳴文化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荷嗚文化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荷鳴文化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