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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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德萬 (緬甸籍)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13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3年8月2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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