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海商上更㈤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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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海商上更㈤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海商上更㈤字第三號
上訴人 韋史脫弗而賴生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壬○○上訴人 史島 而脫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訴人史島而脫驕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馮欣伯 律師被上訴人英商怡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陳長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史島而脫尼爾森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捷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黃靜嘉律師被上訴人大眾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青城 之承受訴訟人庚○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庚○○○、己○○共同為被上訴人大眾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青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被上訴人大眾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青城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本院卷可稽,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被上訴人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被上訴人大眾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七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自行解散,尚未向法院陳報清算程序,而其董事長張青城死亡後,未改選董事長,亦無經理人或章程訂明之繼任負責人,庚○○○、己○○為被上訴人大眾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附本院卷可稽,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董事,庚○○○、己○○即應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N~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周慶光~B3法官沈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