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廖正多律師被告乙○○男二選任辯護人廖正多律師
梁治 律師被告丙○男三選任辯護人廖正多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乙○○、丙○因被訴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裁定將其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